中国药科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管理相关规定

发布者:张晨发布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810




药大国教院函(20183

  

中国药科大学

外国留学生签证及居留管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教育部、外交部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此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二条 留学生在境外向中国大使馆可申请的签证种类为:X1(长期学习,入境后30天有效)、X2(短期学习)。其中,学习时间长于180天的留学生必须持X1签证入境,持其他签证入境不得延期或变更为其他类型,限期回国。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提供给在校留学生的签证种类分为:居留许可 (180天以上,多次出入境)、停留证件 (学生在学期间最多申请一次,最长一个月,0次出入境)。

第四条 所有留学生须在每次入境24小时内、更换护照24小时内、或变更在华住址24小时内,向南京公安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如申报失败,须及时联系国际教育学院办理。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严格执行先注册后办理签证手续制度。国际教育学院为按期缴清一学期或一学年所有费用留学生办理注册和签证手续。对未缴清费用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不为其办理注册及签证延期手续。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出勤和缴费情况,开具居留许可介绍信,时限如下:

一、新生

(一)所有缴清一学年费用且完成注册的学历新生,其居留许可将延期至下一年的910日。所有缴满一学年费用并完成注册的语言进修生及预科生,其居留许可将延期至下一年的715日。

(二)所有缴清一学期费用且完成注册的学历新生,须书面承诺下学期费用在下一年35日前缴清,国际教育学院给予180天居留许可。所有缴满一学期费用且完成注册的语言进修生及预科生,须书面承诺下学期费用在下一年15日前缴清,国际教育学院给予180天居留许可。

(三)无法在入境30天内缴满一学期及以上费用的新生,国际教育学院不给予签证延期。

二、老生

(一)缴清一学年费用且出勤率高于80%的老生,其居留许可将延期至下一年的910日(毕业班学生居留许可延期至下一年715日)。

(二)所有缴满一学期及以上费用且出勤率在70%-80%的老生,国际教育学院给予180天居留许可。

(三)所有出勤率低于70%的老生,国际教育学院不给予签证延期,限期离境。

三、延期毕业留学生

延期毕业生如需在校上课或实验,在延期材料审核通过并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及保险单后,国际教育学院给予居留许可至核定日期(原则上不超过180天,具体日期根据教学管理部门批复的日期、房屋租赁期限及保险单有效期核定)。

延期毕业生如无在校课程或实验需求,国际教育学院不给予签证延期,限期离境。

第七条 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当天仍未能缴清费用、未提交退学申请者,默认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停留签证办理。如预计无法缴纳下学年的费用,学生需在缴费截止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休学或退学申请,原则上学生需提供机票信息,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向学生签发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停留签证,以便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并回国。

第九条 学生需提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的申请。学生应密切关注护照、签证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到期后非法居留的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有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签证、居留许可的注销

学生正常毕业/结业,国际教育学院不再给予签证延期。

学生毕业/结业、退学、休学、被开除等情况下,离校日期以后的签证/居留许可将注销。

第十一条 家属陪读申请仅限我校硕士和博士留学生。留学生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陪读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其家属方可来华陪读,国际教育学院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如未经同意擅自携带家属来校陪读,国际教育学院不为其办理居留许可,限期回国。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护照、签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学生须在发现护照遗失/损毁(在境内)24小时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开具遗失/损毁声明,到驻地派出所报案,并到南京市出入境备案,同时自行联系本国大使馆领取新护照。补发新护照后,要及时凭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签证介绍信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及学校相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中国药科大学留学生缴费、签证及居留许可相关规定》(药大外函(20154号)自动作废。

  

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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